(2015)陇民一初字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闫三社、王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4号原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张锋,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泉海,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隽赟,陇南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三社,男,汉族,41岁,住陇南市武都区。被告王桂英,女,汉族,49岁,住陇南市武都区。原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因与被告闫三社、王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中,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其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22元,减半后为10061元,由原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判长 蔡喜平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朱晓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