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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永涛与余凌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黄永涛,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丁睿洁,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凌柒,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受理原告黄永涛与被告余凌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涛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凌柒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涛撤回对被告余凌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1元,由原告黄永涛承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