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与湖北京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上青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湖北京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上青,朱云阳,黄祥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18号原告: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6号。法定代表人:任小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珍珍、汪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京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郭上青,董事长。被告:郭上青。被告:朱云阳。被告:黄祥耀。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京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郭上青、被告朱云阳、被告黄祥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京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上青、朱云阳、黄祥耀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物,并提供担保人余声麟名下坐落于武昌区湖滨村A栋1-5-1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100152,权证编号003755578)、高芬名下坐落于武昌区明伦街大楼5栋戌单元4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昌2013012477,权证编号02872889)及钱惠亮名下坐落于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清风别墅3区7栋1-3层6室(房屋所有权证:夏2013005121,权证编号0280906)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京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郭上青、被告朱云阳、被告黄祥耀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物;二、查封担保人余声麟名下坐落于武昌区湖滨村A栋1-5-1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100152,权证编号003755578)、高芬名下坐落于武昌区明伦街大楼5栋戌单元4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昌2013012477,权证编号02872889)及钱惠亮名下坐落于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清风别墅3区7栋1-3层6室(房屋所有权证:夏2013005121,权证编号0280906)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