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曲阜市北郊容器修理厂、胡朝友与胡朝友、余相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北郊容器修理厂,胡朝友,余相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曲阜市北郊容器修理厂。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王庄乡东孟村。法定代表人王桂明,现任该厂厂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明鑫,系湖北思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代收执行款等。被告胡朝友,男,生于1970年4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柯昌斌,系郧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庭审调查、辩论、调解等诉讼活动。被告余相东,男,生于1964年11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北郊容器修理厂诉被告胡朝友、余相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阜市北郊容器修理厂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市北郊容器修理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北郊容器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由原告曲阜市北郊容器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林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