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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陶争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争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82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争光,男;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7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辩护人周秀芝,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争光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祺、代理检察员姚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争光及其辩护人周秀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某日,被告人陶争光至本市浦东新区XX公路XX路东北侧XX网吧内,趁被害人陈甲熟睡之机,窃得陈身旁价值人民币10元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余元。2014年9月4日,被告人陶争光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XX路XXX号一无名网吧内,趁被害人章某某及其朋友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章某某及其朋友身旁价值人民币400元的白色苹果牌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911.70元的小米2S手机各1部,后销赃给他人。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陶争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陶争光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陶争光的亲属代为退赔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陶争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甲、章某某的陈述,相关监控录像截图,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代管款收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争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陶争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争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争光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陶认罪,且其亲属代为退赃等为由,请求对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争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退出赃款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李 群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召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