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淑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李淑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翠华路甲字六号。法定代表人陈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鹏飞,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芳,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淑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