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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新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新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先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003号原告重庆市新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7176062-2。法定代表人付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吉蔚滨,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被告潘先龙,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新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新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