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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王X。被告何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撤回对被告何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负担。审判员  唐明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