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王X。被告何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撤回对被告何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负担。审判员 唐明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