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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蒙城县人合种植专业合作社诉安徽喜农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人合种植专业合作社,安徽喜农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11-1号原告:蒙城县人合种植专业合作社,住址为蒙城县。法定代表人:秦振华,社长。委托代理人:张跃雷,男,汉族,住蒙城县,系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永波,男,汉族,住蒙城县,系该社员工。被告:安徽喜农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为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苏起升,总经理被告: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为北京市。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了原告蒙城县人合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安徽喜农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丽附一、本案由审判员马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鹏程、人民陪审员杨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