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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蓝高翔与谢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高翔,谢晓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523号原告蓝高翔,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蓝新和,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蓝高翔之父。被告谢晓明,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高翔与被告谢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高翔撤回对被告谢晓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凌卫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小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