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段学礼与刘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学礼,刘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27号原告段学礼,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文波,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段学礼诉被告刘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起为2014年10月13日,被告出具欠据一枚。因被告刘文波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文波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由。本院认为,被告的借款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属民事诉讼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学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张晓明代理审判员 贾 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