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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保字第05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红星印刷厂与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保字第05473号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北京市红星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工业园区南300米。法定代表人盛明。被申请人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麿秀晴,董事长。申请人北京市红星印刷厂与被申请人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之间因2001年11月1日签订的《承包管理及设备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北京市红星印刷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北京市红星印刷厂以人民币200万元、担保人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北京市红星印刷厂的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市红星印刷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北京市红星印刷厂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