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陈韶婷、福建省贵安车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陈韶婷,福建省贵安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9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2038-9。代表人黄时跃,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超,系该行员工。被告陈韶婷,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城阳乡马上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108173023。被告福建省贵安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南路后岗保险公寓门口。代表人兰凌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陈韶婷、福建省贵安车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卢小洋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