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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是×××2236。被告:刘某乙,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是×××230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鸿志代理审判员  庞彩霞人民陪审员  莫秋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粤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