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是×××2236。被告:刘某乙,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是×××230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鸿志代理审判员 庞彩霞人民陪审员 莫秋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粤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