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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天津新滨江机电广场有限公司与姜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新滨江机电广场有限公司,姜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401号原告天津新滨江机电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法定代表人胡时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康,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冯博洋,该公司法务。被告姜佩。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新滨江机电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庭下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新滨江机电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新滨江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润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