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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恢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辉与陈志裕、陈宁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陈志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恢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陈辉,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志裕,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陈志裕、陈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蕉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4)蕉执行字第1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志裕、陈宁燕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安民弄1号顺元庭A幢某室的房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15年4月30日将该上述房屋以229200元价格予以拍卖,买受人为蔡小浩(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且买受人已将229200元拍卖款全额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志裕、陈宁燕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安民弄1号顺元庭A幢某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N字第20104×××号;土地变更登记表为:2010×××号]过户冻结手续;二、将原属被执行人陈志裕、陈宁燕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安民弄1号顺元庭A幢某室的房产变更为买受人蔡小浩(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三、买受人蔡小浩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价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拍卖、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