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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汪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汪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