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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高立杰与杨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立杰,杨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90号申请人高立杰,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被申请人杨玉,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高立杰因与被申请人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85万元。申请人高立杰、担保人刘双庆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立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玉名下的银行存款在8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高立杰名下的尼桑牌蒙D****0号轿车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刘双庆名下的丰田牌蒙D****3号车予以查封。上述车辆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立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