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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俐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27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俐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宪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俐娟,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原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俐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有限公司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送达后7日内,原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补交案件受理费832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案件,原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标的为撤销合同,应以合同金额作为诉讼请求的金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我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俐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已预交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黎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建波附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