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204号原告朱某甲,农民。被告朱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游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邓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