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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204号原告朱某甲,农民。被告朱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游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邓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