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某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某某,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利县管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利县管理部。法定代表人向,该部主任。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1097号]已产生法律效力,俩被执行人应当共同连带返还申请人周某因周某某因公死亡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174480元,现查明,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住房公积金等共同财产,可用于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利县管理部送达了(2015)慈法执字第229号执行裁定书、(2015)慈法执字第2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利县管理部协助将周贤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直接付给周某。但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利县管理部至今不予办理。而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利县管理部是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而不予协助。故现决定变更强制执行措施,将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利县管理部直接变更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利县管理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63929.98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账户名称: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滕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