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谈南华与余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南华,余惠,闵绍仙,匡冬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保字第16号原告谈南华。原告余惠。原告闵绍仙。被告匡冬初。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南华、原告余惠、原告闵绍仙诉被告匡冬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谈南华、原告余惠、原告闵绍仙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匡冬初在湄潭县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46%的股份中1952865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原告余惠丈夫闵建平位于遵义市汇川区XX路X号楼X栋X单元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39.61㎡)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谈南华、原告余惠、原告闵绍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匡冬初在湄潭县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46%的股份中1952865元予以冻结;二、对闵建平所以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XX路X号楼X栋X单元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39.61㎡),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