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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36海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00036号张某某。被告海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顾国标。出庭负责人贾韶军。委托代理人丁兴育。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海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于同年5月1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因诉讼请求及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于同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 霄代理审判员  周红占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杜欣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