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中民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国波、杨涓与冯圣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波,杨涓,冯圣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波,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涓,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2日,住址同上,系张国波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圣川,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周定荣,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劲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肖素,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公司。负责人毛坚庆,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国波、杨涓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3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国波、杨涓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国波、杨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国波、杨涓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由上诉人张国波、杨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程 瑜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