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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昆鹏与黄观火、黄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观火,黄景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774号王昆鹏,男,1988年5月30日生,汉族,经商,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于宏亮、王南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观火,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黄景荣,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昆鹏与被告黄观火、黄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梁承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