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昆鹏与黄观火、黄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观火,黄景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774号王昆鹏,男,1988年5月30日生,汉族,经商,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于宏亮、王南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观火,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黄景荣,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昆鹏与被告黄观火、黄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梁承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