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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盈与广州宏灏建材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盈,广州宏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364号申请执行人:陈盈,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宏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杨立军。申请人陈盈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宏灏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4)93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盈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宏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6513.7元及经济补偿175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盈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宏灏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宏灏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广州宏灏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XX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去向,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鉴于此,本院已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仍未提供。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1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刚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