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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郑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卢欣昌,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卢欣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谢某欠被告人郑某的赌债无法及时偿还。2014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发现平时由谢某驾驶的捷豹轿车停放在龙岩城区最佳西方财富酒店二部楼下,被告人郑某为追讨赌债即电话联系吕权(另案处理)安排人看守住谢某的捷豹轿车,接着吕权又纠集钟俊文(已判刑)、江俊明(已逮捕)等人乘车到达停车地点埋伏在该车周围等候谢某。当天凌晨2时30分许,当谢某欲驾车离开时,吕权、钟俊文、江俊明等人持砍刀、木棍等器械强行围堵车辆并将谢某的捷豹轿车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轿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随后,谢某驾车逃离现场时,吕权驾驶租用的闽F×××××载着江俊明沿途追赶,钟俊文等人则雇三轮车也尾随追赶,在发现被小车追赶后,谢某报“110”并逃至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以下简称中城派出所)内求救时,吕权、钟俊文、江俊明等人也追至中城派出所门口附近,被告人郑某在接到吕权电话后也纠集多人相继赶至中城派出所。上述10多名人员守在中城派出所大门外参与围堵谢某。当天,该所值班民警在对现场处置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某并扣押三部小车,其中在扣押的闽F×××××小轿车内查获一支改制枪支。被告人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根据现有证据,被害人被毁损的财物价值不足3800元;2、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宣告被告人郑某无罪。经审理查明,因谢某欠被告人郑某的赌债无法及时偿还。2014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发现平时由谢某驾驶的捷豹轿车(车号:闽D×××××)停放在龙岩城区最佳西方财富酒店二部楼下,被告人郑某为追讨赌债即电话联系吕权(另案处理)安排人看守住谢某的捷豹轿车,接着吕权又纠集钟俊文(已判刑)、江俊明(已逮捕)等人乘车到达停车地点埋伏在该车周围等候谢某。当天凌晨2时30分许,当谢某欲驾车离开时,吕权、钟俊文、江俊明等人持砍刀、木棍等器械强行围堵车辆并将谢某的捷豹轿车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轿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随后,谢某驾车逃离现场时,吕权驾驶租用的闽F×××××载着江俊明沿途追赶,钟俊文等人则雇三轮车也尾随追赶,在发现被小车追赶后,谢某报“110”并逃至中城派出所内求救,吕权、钟俊文、江俊明等人也追至中城派出所门口附近,被告人郑某在接到吕权电话后也纠集多人相继赶至中城派出所。上述10多名人员守在中城派出所大门外参与围堵谢某。当天,该所值班民警在对现场处置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某并扣押三部小车,其中在扣押的闽F×××××小轿车内查获一支改制枪支。当天,该所值班民警在对现场处置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某。案发后,所扣押的三部车已归还车主。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其拖欠郑某的赌债无法及时偿还。2014年6月19日晚上7时许,其应朋友之邀到龙岩城区最佳西方财富酒店二部谈事情至次日6月20日凌晨2时离开该酒店,其走到该酒店大堂门口时看到其停放的捷豹小车后边紧挨一辆小车,才启动未起步时一下围过来5-6个人,有人拉其的车门,还有人持长约50公分的来福枪砸坏本人车子的车窗,他们虽然用衣服包住,但枪柄露出来,有四、五把枪。其开车逃出来,在行驶中发现沿途有几辆小车尾随追赶,其一边开车一边向110报警,并逃至中城派出所躲避,郑某等10多人竟追进中城派出所院子里围堵本人,当天中城派出所值班的民警抓住郑某,追赶本人的其他人跑了,民警当场扣下停在派出所大门外追赶其的三辆小车。事发时所使用的捷豹小车的户名为侄女杨泽金,车牌为闽D×××××。2、同案人吕权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曾用名吕全,外号“阿权”。其与朋友“阿恩”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20日凌晨,“阿恩”说老乡“培斯鬼”叫其有事情。经与“培斯鬼”联系后,他从龙岩城区最佳西方财富酒店二部出来跟其接上头,并指着停放在该酒店大门厅云台的一辆捷豹轿车讲这部车的车主欠他钱,要其守在这里等车主,一定把人、车看住,再通知他下来处理。交待后,他和另一个中年人去酒店找人。之后,其用电话又叫来湖北人“阿光”、“小文”等三人一起来陪守。当我们发现捷豹轿车启动车子时,就去阻拦他,但门锁已上锁开不出来,而车子已移动,“阿光”等人就从车子行李中拿了器械打砸车窗,捷豹车突围逃出大门开车进到中城派出所里躲避,其也和其他同伙驾驶车辆尾随追赶至那里,并打电话告诉“培斯鬼”叫他来处理。没多久,有二、三辆车过来,车上下来“培斯鬼”等十几个人。之后,其和“培斯鬼”及他同来的人进入派出所内观察,看到院子里二楼走廊站着欠“培斯鬼”钱的人和几个警察,我们马上退出门外在车边站着,后派出所的警察出门抓人,其弃车跑离现场,之后,其想起所携带的一支土制手枪还放在小车上,但当时没有使用。“134××××7457”号码是案发时所使用的号码,驾驶的车号为5802等字母的白色起亚小车,这是6月初使用“爱华”的假身份证在“中天”出租行租赁的车子并辨认出“阿恩”(张念恩)、“培斯鬼”(郑某)、“阿光”(江俊明)、“小文”(钟俊文)。3、同案人钟俊文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20日23时左右,其应朋友“阿杰”、“地瓜”之邀一起到龙岩城区最佳西方财富酒店二部后,“地瓜”就到我们后面停着的一部黑色越野车上,具体做什么不清楚。过了约五六分钟“地瓜”就回来说,前面有一部捷豹越野车,谁打开车门就上去拦住他。大概凌晨四点钟左右,其看到“阿杰”叫捷豹车主开门下车,车主没理会还往后倒车。“阿杰”就冲回来从银白色小车后备箱拿出一把关公刀砸捷豹车的车窗,“阿钱”拿着一个黑色带子朝捷豹车跑过去,捷豹车倒退一点就走了。“阿钱”、“地瓜”就回来开着银白色的小车沿途追赶,其和“阿杰”雇请一部三轮车也尾随追赶,在距离中城派出所100多米远的地方,我们看到有警察在那里,“阿杰”就叫三轮车司机调头离开了并辨认出“阿杰”就是林言杰,“地瓜”就是江俊明。4、证人阮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郑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14年6月20日凌晨,其约郑某到他居住的龙岩城区最佳西方财富酒店二部补写一张借款50000元的借条。到达后,郑某已在该酒店大堂台下路边和二个小年轻讲话,他们讲什么没有听清楚,后郑某在客房里写了一张向熊太丰借款50000元的借条。过了一个小时,郑某接到一个电话,就叫其开车送他去西兴桥,但做什么事情不清楚。其开车载着他到达中城派出所门口后,他才讲有个朋友欠他钱,现在中城派出所里,他会进去讲清楚,还让其等他。我们在中城派出所大门对面路边停车时,已经有二辆车,一辆黑色越野车、一辆白色轿车,二车边上有四、五个小青年。其下车在边上等了五、六分钟,看到郑某和二个小青年一起进了派出所大门内,其觉得不对劲就先开车走了。5、证人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又名唐生威。2014年5月中旬,其向肖川借用一部白色轿车。2014年6月18日左右,其入住九州商务酒店,同年6月19日下半夜,王彬和老乡“有个洞”(手机号159××××7854)、钱某(外号大鼻子)向其借车要去接人,其就把车钥匙给他们。次日中午,“有个洞”告诉其,他向本人借用的小车被中城派出所扣押了,具体什么情况不清楚并辨认出王彬、钱某、唐胜周、王贵、“有个洞”(银某)。6、证人银某的证言,证实外号叫“栋栋”。其和王斌是朋友关系,经常一起去网吧玩游戏,与“长毛”是朋友关系。2014年6月20日,其向“唐氏”借一辆白色小轿车后,就载着王斌、“长毛”往登高西路行驶的途中,“长毛”接到一个电话,其跟随他去中城派出所,有看见十来个人,零零散散地站在靠河那侧的人行道上,他们手上没有拿工具。王斌被抓时,其很害怕就跑了。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王彬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20日凌晨,“有个洞”驾驶一部白色小型轿车载着其与钱某、付三娃等人到中城派出所门口,具体做什么事情不清楚。车上有汽割工具、电线并辨认出付军。8、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其跟朋友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美食城梵克酒吧喝酒时,听隔壁桌的陌生人讲姓郑的朋友(外号“培斯鬼”,永定县城人)因经济纠纷,现在人在中城派出所,其就载着两三个刚认识的朋友想去中城韭菜园吃宵夜,顺道到中城派出所看看姓郑的朋友怎么样了,到达现场时,就看到“培斯鬼”在派出所门口,其下来和“培斯鬼”聊天,过了不久,派出所的民警就出来了,把“培斯鬼”带进派出所,其害怕被警察抓进去,就雇出租车回家了,其的车牌为闽F×××××的黑色起亚小车被中城派出所扣押了。9、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唐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的一天凌晨两点,“银某”等人向唐某借车后,其就和“银某”、“刘波”、“王滨”、“付三”等人一起开车到韭菜园吃宵夜,因人多堵车,顺道把车往佳宝方向行驶时,在中城派出所碰到“阿泉”,其停下来和他打招呼时,警察出来抓人,其就跑了。所借的车子被中城派出所扣押了。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新罗区洪兴汽车租赁行”的老板。涉案的闽F×××××小轿车是其2013年11月份购买的车子。2014年6月2日,其将该轿车租给一个叫黎爱华的人,他是包月租车,每月4500元租金,当时黎爱华和另二个男青年来店里,有提供驾驶证、身份证并签订租赁合同。2014年6月20日上午,该部车子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后其与租车人联系发现手机关机了并辨认出吕权就是2014年6月2日向其租用闽F×××××起亚牌小轿车并交付租金的人。11、证人曹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吕权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但现在还有来往。2014年6月20日,其在泉州,没有和吕权在一起居住,不知道吕权的事情,但吕权有叫其将他租用的汽车钥匙送到中天租车行。吕权没有驾驶证但会开车,他经常租车使用并辨认“阿结”(李隘结)、吕权。12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郑某使用手机号码:189××××8666的通话情况。13、借条,证实2013年1月14日,谢某欠被告人郑某赌债人民币20.8万元。14、公安人员向陈某提取汽车租赁协议、黎爱华身份证、行驶证,证实2014年6月2日,黎爱华向租车行租赁闽F×××××小轿车一部,月租金4500元,保证金2000元。15、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郑某有在案发现场的事实。16、鉴定结论,证实经鉴定,捷豹轿车(车号:闽D×××××)的左侧A柱及左前保险杠被砸坏的修复价值计3800元。17、龙岩市公安局枪支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送检射钉器改制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18、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2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郑某及其同伙逃跑留下的闽F×××××(车主苏某),闽F×××××(车主肖川),闽F×××××(车主陈某)三辆小车予以扣押的事实,其中分别从车内扣押物品如下:(1)闽F×××××车子:自制枪支一支,自制枪弹32发。案发后,公安人员已将所扣押的三部车归还车主。19、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20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中城派出所抓获被告人郑某。20、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参与本案犯罪事实并辨认出“阿恩”就是张念恩,“阿泉”就是吕权,阮文生就是阮某。2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郑某无异议,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认为被损毁的财物没有3800元。经查,根据现有证据,被害人被损毁的财物与送检材料、样本相一致,鉴定程序合法,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物价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该部分异议,不能成立。对其他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共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价值人民币3800元,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在本起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案中,被告人郑某联系吕某为其帮忙追讨赌债的过程中,吕某又纠集他人在看住欠债人期间砸毁债务人的财物,对此,被告人郑某没有予以制止,随后又带人到达中城派出所与吕某等人一起共同参与围堵被害人。以上事实足以表明,被告人郑某主观上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亦与吕某等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且吕某等人的行为亦未超出被告人郑某的犯意。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及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二、随案移送的光盘一张,系视听资料,予以随案存查。三、扣押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自制枪支一支,自制枪弹32发,由该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林演芝人民陪审员罗代平人民陪审员余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张雪婷(代)附刑法相关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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