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会文与李汉明、郑军、太平洋财保咸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文,李汉明,郑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41号原告王会文。委托代理人熊乾坤,赤壁市赤马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提起上诉、代收文书等。被告李汉明。被告郑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保咸宁公司)。负责人沈怡良,太平洋财保咸宁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文诉被告李汉明、郑军、太平洋财保咸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会文负担。审判员 韩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