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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喻某甲、陈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甲,陈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67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甲。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李枭,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甲、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甲、陈某某及辩护人李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喻某甲在经营上海昶方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方公司”)期间,经与被告人陈某某合谋,利用被告人陈某某在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尚明舍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昶方公司送货至左尚明舍公司仓库时,被告人陈某某在昶方公司开具的与实际送货数量不符的送货单上签字,两名被告人先后多次共同侵占被害单位左尚明舍公司6000张1200*2400毫米规格纸板的货款,共计人民币47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甲、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左尚明舍公司出具的报案情况说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昶方公司提供的送货明细、送货单、对账单,证人顾某某、喻某乙、冷某某的证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左尚明舍公司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伙同公司人员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被告人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喻某甲、陈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喻某甲、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高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