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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秋梅诉邹银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秋梅,邹银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马秋梅,女,回族。被告邹银珠,女,汉族。原告马秋梅诉被告邹银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秋梅诉称:2014年7月10日,被告邹银珠以酒店经营为名,向原告借款7万元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7万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原告马秋梅作为受害人已向义马市公安局千秋路派出所报案,该所于2015年3月24日对犯罪嫌疑人邹银珠刑事立案,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现犯罪嫌疑人邹银珠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本院认为,2015年3月24日,义马市公安局千秋路派出所对该案作为刑事案件已予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秋梅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15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卫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