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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亚东上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东,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18日。上诉人李亚东不服庄浪县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18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亚东称,上诉人的反诉属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况,应依法撤销庄民初字第18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受理上诉人的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反诉请求,与本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不是基于相同事实。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小平审判员  安兴民审判员  杨红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