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花明与李国进、董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花明,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李国进,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董雪珍,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明与被告李国进、董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怀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旖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