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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3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下旬至2015年1日2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自己登记入住的南县南洲镇金旺宾馆客房内,先后三次容留孟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登记入住的南县南洲镇金旺宾馆客房内,容留孟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2015年1月2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登记入住的南县南洲镇金旺宾馆客房内,容留孟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登记入住的南县南洲镇金旺宾馆客房内,容留孟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15年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吸食毒品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某、朱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说明、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因吸食毒品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刘某某的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亦不会在其居住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的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熊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艳芳附: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