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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印心轩广告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吕明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吕保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11-1号原告:珠海市印心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赵白桦。被告:珠海市吕明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吕保明。被告:吕保明,男,汉族,住珠海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印心轩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吕明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吕保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印心轩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珠海市吕明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5497元为限,并提供案外人陈敏所有的粤C×××××丰田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印心轩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珠海市吕明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在华润银行碧涛支行账号为00×××12内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5497元为限,冻结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自动消灭。二、查封陈敏所有的用于担保的粤C×××××丰田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哲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