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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殷晓涵,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振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