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殷晓涵,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振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