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程金会与周卫东、谭飞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会,周卫东,谭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65-1号原告程金会。委托代理人叶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超琪,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卫东。被告谭飞英(系周卫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金会与被告周卫东、谭飞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金会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夏平自愿提供住房一套(产权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及人民币15万元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金会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夏平位于宜昌市伍临路47-4-403号房屋予以查封(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原告程金会的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德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