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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495号申请执行人章某,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5年3月20日生,蒙古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章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某某支付欠款人民币45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拟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予以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因评估、拍卖房产需时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评估、拍卖后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建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