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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冕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2015)冕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昌,谢云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刘瑞昌,男,52岁。被告谢云茂,男,51岁。原告刘瑞昌诉被告谢云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刘瑞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刘瑞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刘瑞昌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