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冕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2015)冕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昌,谢云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刘瑞昌,男,52岁。被告谢云茂,男,51岁。原告刘瑞昌诉被告谢云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刘瑞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刘瑞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刘瑞昌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