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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辉诉陈志峰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辉,陈志峰,莫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辉,男。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广东航法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峰,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康,男。上诉人李辉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4)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4)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辉已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76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东明审判员  周春媛审判员  高晓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慧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