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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46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