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耿明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355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明,男,1960年7月29日生,回族,中共党员,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淮南分行资产处置部调研员。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受贿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2015年1月26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顾彬,系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明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一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明及其辩护人顾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淮南“森都大厦”欠中国农业银行淮南分行2000多万元贷款及1000万元的利息,一直无法偿还,属不良贷款。本区舜耕镇姚南村的村民姚某想用500万收购“森都大厦”的资产。姚某找到负责经办此项业务的被告人耿明,耿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姚某索要现金十万元,后将“森都大厦”以500万进行了处置。并另收取姚某现金五千元。2、2009年,时任淮南棉麻总公司经理宫锦家为了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耿明的照顾,以耿明小孩上大学需要路费为由送给耿明现金四千元。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09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耿明辩称10万元并非索要。其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耿明的行为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为他人谋取的是合法正当权益,客观上未给国家及单位造成损失。二、耿明的行为属于自首,2015年1月12日接到电话后主动与办案人员前往检察院,当时是作为证人接受调查,耿明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涉案情节,耿明交代的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机关当时并不实际所掌握。三、被告人耿明的行为不构成索贿,只是一般受贿。四、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耿明收受宫锦家的4000元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不构成受贿。五、被告人耿明积极退赃,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淮南“森都大厦”欠中国农业银行淮南分行2000多万元贷款及1000万元的利息,一直无法偿还,属不良贷款。本区舜耕镇姚南村的村民姚某想用500万收购“森都大厦”的资产。姚某找到负责经办此项业务的被告人耿明,耿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姚某现金十万元,后将“森都大厦”以500万进行了处置。并另收取姚某现金五千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耿明的供述证实其在处置“森都大厦”资产过程中收受姚某现金10万元,并另收取姚某现金5千元。2、证人姚某的证词证实在处置“森都大厦”资产过程中,送给农业银行负责这项业务的耿明10万元,并另送给耿明5千元现金。3、干部履历表、中国农业银行淮南分行文件、中国农业银行淮南分行出具的说明,民事裁定书、协议书、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耿明身份基本情况及“森都大厦”资产处理情况。4、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函、归案说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复函证实耿明受贿一案,系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交由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查办,并提供了行贿人姚某举报耿明受贿的交代材料,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于2015年1月12日到中国农业银行淮南分行监察部将耿明带回该院办案工作区进行调查,并于1月13日以涉嫌受贿对其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耿明的行为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为他人谋取的是合法正当权益,客观上未给国家及单位造成损失。本院认为,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其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被告人耿明构成受贿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对辩护人提出耿明的行为属于自首,2015年1月12日接到电话后主动与办案人员前往检察院,当时是作为证人接受调查,耿明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涉案情节,耿明交代的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机关当时并不实际所掌握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法定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本案系检察机关掌握了被告人耿明相关的受贿线索后,对其立案侦查,被告人耿明是在接到相关部门的电话通知后到案,不属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在1月12日、1月13日的供述中其所供内容亦与办案机关最终认定的事实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依法不构成自首,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耿明收受宫锦家的4000元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宫锦家所送此四千元无具体的请托事项,公诉机关亦未提供当时双方单位存在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耿明受贿,证据不足,对辩护人提出该笔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耿明的家人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对被告人耿明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二、对被告人耿明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轩 毅代理审判员 李玲云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