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民初字第5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朱玉琴、楼金平与楼金平、单关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琴,楼金平,单关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5776号原告朱玉琴。委托代理人李燕峰,金铿枫。被告楼金平。被告单关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张伟钢,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琴诉被告楼金平、单关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玉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楼金平、单关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玉琴撤回对楼金平、单关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玉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星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