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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终字第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市久龙科技有限公司与龙涛、黄光荣、成都鑫聚鑫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久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鑫聚鑫鞋材有限公司,龙涛,黄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终字第6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久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进权,经理。委托代理人兰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鑫聚鑫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龙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涛,男,汉族,1966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荣,女,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成都市久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鑫聚鑫鞋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龙涛、被上诉人黄光荣因��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成都市久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提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市久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久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9310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上诉人成都市久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云国代理审判员  李 俊代理审判员  毛程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晓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