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9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蔡霖与许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张晓屏拟稿时间2015.5.14核稿意见打印10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968-2号原告蔡霖,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许仲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蔡霖与被告许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蔡霖承担。审 判 长 张 晓 屏人民陪审员 陈 玉 萍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