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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宁与新安县城关镇大章居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宁,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委托人理人:白雪,女,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安县城关镇大章居民委员会。再审申请人刘宁因与被申请人新安县城关镇大章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章居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宁申请再审称:1、大章居委会与刘宁签订承包合同时,隐瞒永基畜牧场环保未达标的重大事实,致使该畜牧场被政府取缔,大章居委会应当赔偿刘宁的经济损失,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刘宁投资318000元更新设备和新厂养殖基础设施,有照片为证,刘宁在一审时也请求做司法鉴定,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完全是不负责任。3、刘宁与大章居委会签订的合同约定猪群款5年分次给,一、二审法院未按照约定,判决刘宁一次性支付猪群款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大章居委会提交意见称:刘宁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2012年2月16日,刘宁与大章居委会签订了《大章居民委员会永基畜牧场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8年;刘宁一次性向大章居委会交纳保证金5万元,每年向大章居委会上交承包金12万元;大章居委会交给刘宁猪场所有猪群作价72.5万元,…刘宁每年向大章居委会付猪群款15万元,5年内付清,猪群款付清后,猪群归刘宁所有;如遇到大章居委会供给的设备及物资损坏,刘宁必须及时进行维修…。”合同签订后,大章居委会按合同将财产及猪群移交给刘宁。刘宁系通过公开竞标的形式取得了永基畜牧场的承包经营权,其在承包前应当对大章居委会经营的永基畜牧场进行了全面考察和了解,对畜牧场的经营状况和环保审批等手续应当知情,且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如果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及要求整改费用都由刘宁负责,大章居委会概不负责。”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刘宁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2013年9月2日,刘宁承包的永基畜牧场,因环保问题搬离原址至新安县城关镇火虫驿村。由于刘宁的猪场已实际搬离原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刘宁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予以解除适当。因承包合同已无法履行,且刘宁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刘宁要求赔偿其投入318000元设备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由于刘宁实际所得猪群已无法返还,一、二审法院基于双方合同解除的原因,判决刘宁一次性支付猪群款72.5万元并无不当。综上,刘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新安审判员 庄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