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下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齐永乐与仙居县下各镇前泮(潘)村委会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永乐,仙居县下各镇前泮(潘)村委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下保字第8号申请人:齐永乐。被申请人:仙居县下各镇前泮(潘)村委会,住所地仙居县下各镇前泮村。法定代表人:潘天尉,系村民主任。申请人齐永乐因与被申请人××下各镇前泮(潘)村委会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下各镇前泮(潘)村委会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各信用社的存款账户予以保全,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5000元保证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齐永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下各镇前泮(潘)村委会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各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保全金额为48662元)。二、本次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冻结之日起计算,上述被冻结之财产不得转移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虔立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