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阚玉兰与陈娇彩、毛国庆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玉兰,陈娇彩,毛国庆,六安市晶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13-1号原告:阚玉兰,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陈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娇彩,女,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毛国庆,男,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六安市晶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阚玉兰与被告陈娇彩、毛国庆、六安市晶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阚玉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六安市晶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并以阚玉兰的妹妹阚玉梅所有的xxx路xxx号(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x区)x幢xxx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阚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六安市晶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阚玉梅所有的位于滁州市xxx路xxx号(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x区)x幢xxx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玥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