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龚济林与高德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济林,高德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龚济林,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高德长,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龚济林与被执行人高德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共计373847.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诉调查结果没有异议,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共计373847.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鹏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