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赵伟与杨传福、崔永臣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杨传福,崔永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传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永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赵伟与杨传福、崔永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伟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