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孟慧与唐海峰、李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慧,唐海峰,李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69号原告:孟慧,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唐海峰,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娟,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孟慧与被告唐海峰、李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